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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指南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C类)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筹建许可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核发

1、申请人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规定。

三、变更

1、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换发

1、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3、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五、补发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

2、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一、筹建许可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4、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具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未兼职的证明;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拟设营业场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位置图);

8、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材料(属开办零售连锁门店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说明材料)。

二、核发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如使用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双方用工合同或聘书。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6、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

新选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营业面积图和仓储面积图;

新选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2)、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更

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聘书;

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

质量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未兼职的证明材料。

3)、经营范围变更

与经营范围相关的主要人员资质证明(同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和新增房屋使用证明(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仓库地址变更)。

4变更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单》。

四、换发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登记表;

7、拟设营业场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位置图);

8、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10、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证明、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11、对照《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自查报告。

五、补发

1、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的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市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属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同时通知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药事法规测试。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每周星期五上午组织药事法规知识测试;当日将考试成绩通知市政务中心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核查

1、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及复查:①属申请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对经营现场进行验收;属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或增设药品仓库、或变更经营范围或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的,分别依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对经营现场进行验收;属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换证当年未进行过现场监督检查的,或者经现场监督检查责令整改的,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②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③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组当即告知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④经现场检查或复查合格的,检查人员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3、工作时限:1、筹建许可为7个工作日

2、核发为7个工作日

           3、变更为2个工作日

           4、换发为10个工作日

           5、补办为1个工作日

(三)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法制审查

   1、责任人: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准签发

1、     责任人:

①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为市局行政许可会审委员会;

②核发、换发、补发及变更为市局分管局领导;

③变更(登记事项)为市政务中心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审批表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到期后,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意变更的,还应在原副本上如实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将《回执》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1、筹建许可: 12个工作日

2、核发: 12个工作日

3、变更:7个工作日

4、补发:7个工作日

5、换发: 15个工作日

(以上均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听证时间)

收费情况

核发、换发、变更经营、仓库地址、增加经营范围的收审查费400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

表格下载

http:\www.cdzw.com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5、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6、企业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7、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登记表

监督检查

常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http:\www.cdzw.com

状态查询

http:\www.cdzw.com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筹建、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流程图

 

提出申请

 
文本框: 符合条件                                                      

 

 


文本框: 不 予 受 理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受理审查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符合条件

 

 

 

 


现场核查

 

 

 

 

 

 

 

 

 

 

 

 

 

 

 


不予行政许可的

 

准予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

2、申请人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精神药品验收标准》的规定。

申请材料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3、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书》、《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零售连锁企业仓库布局图(标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位置)及零售门店营业场所布局图;

5、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表,及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程序、职责文件系统目录;

6、零售企业、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7、零售连锁企业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电脑联网情况;零售门店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9、含材料份数、页数说明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市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属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同时通知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药事法规测试。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每周星期五上午组织药事法规知识测试;当日将考试成绩通知市政务中心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核查

1、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及复查:依据相关标准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组当即告知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或复查合格的,检查人员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三)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规监督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法制审查

   1、责任人: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准签发

2、     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审批表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到期后,同意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原副本上如实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局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将《回执》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审查费400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

表格下载

http:\www.cdzw.com《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

监督检查

常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http:\www.cdzw.com

http:\www.cdzw.com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流程图

                                                     

 

 

 


文本框: 不 予 受 理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文本框: 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现场核查

 
                        

 

 

 

 

 

 

 

 

 

 

 

 

 

 


准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的

 

 

 

 

 

 

 

 

 



 

事项名称

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决定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首次注册

1、申请人为境内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重新注册

1、申请人为境内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形;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变更

1、申请人为境内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且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生产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的文字性改变;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所要求的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条件;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补办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所要求的补办第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条件;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第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审批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6、医疗器械说明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新注册

1、《第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4、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6、医疗器械说明书;

7、属于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变更

1、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①《第<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申请审批表》;

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③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⑤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⑥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①《第<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申请审批表》;

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③新的产品标准;

④医疗器械说明书;

⑤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⑥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补办

1、《第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补证申请审批表》;

2、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声明的原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以上资料均为1,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核查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确定现场核查时间,由受理审查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2)依据《湖南省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标准》,组织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好注册核查报告和注册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与被检查双方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经现场检查人员确定,写出书面意见交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再次组织现场复查。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审查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3、时限:注册、重新注册为1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补办为2工作日。

(三)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法制审查

   1、责任人: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准签发

1、责任人:核发、换发、变更(除登记事项外)为局分管领导;

登记事项变更、补办等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第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到期后,制作《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制审查人员将《回执》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首次注册为20个工作日

重新注册为20个工作日

变更7个工作日

补办为7个工作日。

(均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听证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http//www.cdzw.com,《湖南省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监督检查

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办公时间及地址

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http//www.cdzw.com

状态查询

http//www.cdzw.com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流程表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文本框: 不 予 受 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文本框: 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窗口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核查

 

 

 

 

 

 

 

 


准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的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准予邮寄证明审批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事项

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4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决定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委托)

办理条件

1、本省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2、本省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3、本省范围内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4、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  

申请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公章);                                   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4、保证本次收件单位为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证明;

5、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二)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三)法制审查

   1、责任人: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即时。

二、核准签发

1、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即时。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的,窗口法制审查人员将制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送达申请人,领取人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的,负责法制审查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制审查人员将《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法制审查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即时。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办公时间及地址

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http//www.cdzw.com

状态查询

http//www.cdzw.com

 

 

 

 

事项名称

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隐形眼镜店及护理液经营企业核发、换发、变更、补办)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决定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委托)

办理条件

一、核发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二、换发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及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三、变更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四、补办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核发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

2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拟办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提供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5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凭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换发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在许可证到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

3、企业原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自查报告;

5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提供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6、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

7、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

8、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无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

1、变更许可事项:

⑴申请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质量管理人聘书、个人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④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⑵申请变更地址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新的经营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平面位置图;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⑶申请增加经营产品范围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目录;拟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应提供相关产品注册证及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⑤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⑷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新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平面位置图;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⑤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变更登记事项

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市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⑵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工商部门核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市局(含县市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补办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市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核查

1、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检查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检查与被检查双方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经现场检查人员确定,写出书面意见交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再次组织现场复查。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法规审查工作人员。

4、时限:(1)核发、换发证为10个工作日

          2)变更(除登记事项外)为2个工作日

          3)登记事项变更、补办为1个工作日

(三)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法制审查

   1、责任人: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准签发

1、责任人:核发、换发、变更(除登记事项外)为局分管领导;

登记事项变更、补办等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到期后,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制审查人员将《回执》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核发、换发证15个工作日,;

变更(除登记事项外)7个工作日;

补办为6个工作日。

(均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听证时间)

收费情况

核发、换发、变更经营、仓库地址、增加经营范围的收审查费400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

表格下载

http//www.cdzw.com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许可审查表》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许可审查表》

监督检查

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办公时间及地址

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http//www.cdzw.com

状态查询

http//www.cdzw.com

 

 

 

 

 


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隐形眼镜店及护理液经营企业

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流程图

提出申请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文本框: 不 予 受 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文本框: 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现场核查

 

 

 

 

 

 

 


准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的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5条《实施条例》第24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注[2005]20号)(常食药监发[2010]14)

受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决定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委托)

办理条件

1、入方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2、调出方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并具有调剂品种的合法批准证明文件;    

3、符合《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0号)规定;                                                 4、申请调剂的品种应为临床急需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红章);          

3、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的签署日期应与本次申请调剂使用日期相符,合同中必须注明申请调剂使用品种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调剂数量、使用期限及调剂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5、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一式两份);         

6、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一式两份);       

7、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最近批号的自检报告(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资料审查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二)组织听证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及负责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交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即时。

  (三)法制审查

   1、责任人: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审查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时限:即时。

  二、核准签发

1、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即时。

三、发放结果

1、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制审查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的,窗口法制审查人员制作《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送达申请人,领取人在《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的,负责法制审查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制审查人员将《行政审批流程记录卡》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法制审查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http//www.cdzw.com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监督检查

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

07367258823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办公时间及地址

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1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14路、30路、31路、32路、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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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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