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许可;负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抽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定标准、技术规范及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抽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依法抽验药品质量;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组织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及医药产业政策。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